俞先高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1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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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118号之一案件名称
俞先高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俞先高;上海搜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搜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12楼D2/E1室。法定代表人:代建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俞先高,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浙江金华市。上海搜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俞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54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俞先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搜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375元及逾期利息(以334,375为基数,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搜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俞先高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俞先高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搜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4.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5.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6.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549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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