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与张作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302民初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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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302民初1406号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与张作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张作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302民初1406号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齐干却勒镇44团1连。代表人:黄胜利,经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凤,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温宿县。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与被告张作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作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图木舒克市诚信钢架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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