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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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0989号案件名称
王钦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钦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098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钦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志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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