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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庆、陈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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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649号
  • 案件名称

    李忠庆、陈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忠庆;陈松;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649号原告:李忠庆,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健,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陈松,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峰,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0-2号楼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职务经理。原告李忠庆与被告陈松、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忠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886.94元(具体数额和项目待司法鉴定后变更);2.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费、护理期限、营业期限及费用、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李忠庆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5,000.00元、营养费2,000.00元、护理费3,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2020年7月18日,被告雇佣原告装生猪,由于被告车辆护栏没有固定好,将原告砸伤,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忠庆以陈松、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而陈松系车主于海峰雇佣的司机,同时于海峰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本案的雇主并非陈松和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综上,陈松和辽宁省葫芦岛市吉鑫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忠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季 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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