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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等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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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953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等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953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住张家川县,农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2(系马某1父亲),男,回族,住张家川县,农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1,女,回族,住张家川县,农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2(系王某1父亲),男,回族,住张家川县,农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1、马某2诉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马某1、马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王某1、王某2返还彩礼200000元;2.由王某1返还马某1金耳环一对。事实和理由:马某2为了马某1与王某1缔结婚姻,按当地习俗给付王某1、王某2财礼170000元,给付王某1接换手30000元,以上彩礼共计200000元。马某1给王某1购买金耳环一对。2018年10月,马某1与王某1在武汉同一家餐馆打工时,王某1不辞而别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婚姻财产纠纷以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为前提。本案中,马某1与其父马某2在马某1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婚姻财产纠纷起诉王某1、王某2,不符合该案成立的必要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1、马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剑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晓静书记员    马旭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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