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飞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山源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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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46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飞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山源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龙飞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山源锻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龙飞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山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龙万,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哈尔滨龙飞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哈尔滨龙飞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因买卖合同纠纷的特征性义务为货物买卖而非给付货币,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发货:货到需方厂区”,上诉人作为《购销合同》的需方,依照合同约定,供方应当将货物送到需方厂区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将诉争标的义务履行地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与民诉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相违背,也导致被告维权成本扩大,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支付货款系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抚顺市新抚区,故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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