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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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8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85号之一被执行人:杨伟,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羁押服刑。被执行人杨伟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涉财产部分,对杨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部门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杨伟发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杨伟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杨伟的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共有存款2853.45元,本院已扣划上交财政。杨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云A×××××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故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杨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杨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杨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林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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