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丁新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828民初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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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民初735号案件名称
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丁新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丁新春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828民初735号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负责人:何荣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娟,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部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丁新春,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成运输公司)与被告丁新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成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新春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成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管理费200/月=3,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的第三方服务费和GPS流量费70/月=1,190元;4.判令被告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一天100天,5月23日至6月5日共14天=1,400元;5.判令被告违反交通部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和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第三方GPS移动监控管理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0日,原告路成运输公司与被告丁新春签订了×××出租车经营合同,双方约定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被告未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的管理费200/月=3,400元,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第三方GPS服务费和流量费70/月=1,190元。2021年5月1日至5月12日×××出租车严重违反和原告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违反交通部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第三方GPS移动监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参加原告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管理,根据第三方监控平台公司提供技术参数为据。从5月1日至12日因人为私自拔线或进行人为干预,查找不到车辆任何行驶轨迹,对原告安全管理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对被告的违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书条款,违约金3,000元。截至2021年5月23日被告知车辆保险已过期,经公司再三催促办理车辆保险,被告至今没有办理保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被告丁新春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在诉前调解经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是被告丁新春对原告路成运输公司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出租车租赁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原告要求的管理费和GPS流量费的数额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原被告签订《巴州路成和硕分公司交通安全生产、安保维稳协议及责任书》《巴州路成和硕分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责任书》,该两份协议具有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双重意思表示,被告丁新春违反该责任书,未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缴纳车辆保险GPS装置上加装开关,逃避监管,以上行为构成违约,应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分别支付违约金1,000元、1,400元和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新春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对其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新春支付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管理费3,400元。 被告丁新春支付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因未参加安全学习培训的违约金1,000元。 被告丁新春支付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GPS服务费和流量费1,190元。 被告丁新春支付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因未缴纳保险费的违约金1,400元。 被告丁新春支付原告巴州路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分公司因在GPS装置上加装开关的违约金3,000元。 以上费用,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丁新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巴依尔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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