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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徐彬、郭莹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19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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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19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徐彬、郭莹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郭莹;徐彬;徐美花
  • 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1928号之一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叶丽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彬,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郭莹,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徐美花,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彬、被告郭莹、被告徐美花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家旭法官助理 彭春晓书 记 员 余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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