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徐彬、郭莹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19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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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19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徐彬、郭莹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郭莹;徐彬;徐美花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1928号之一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叶丽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彬,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郭莹,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徐美花,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彬、被告郭莹、被告徐美花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美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家旭法官助理 彭春晓书 记 员 余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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