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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昌文、徐葵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恢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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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恢99号
  • 案件名称

    江昌文、徐葵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昌文;徐葵东;徐学云;徐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江昌文,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葵东,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学云,女,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超,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昌文与被执行人徐葵东、徐学云、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葵东、徐学云、徐超欠申请执行人江昌文200000元,案诉讼费2900元,合计20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学云名下所有的位于望江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091182、望国用(2010)第××号]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价775108元。经查,被执行人徐葵东欠郝年荣、徐良国借款未还,经本院依法判决后分别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良国与被执行人徐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皖0827执185号],借款110000元、利息828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017元、案件受理费3500,共计233361元;申请执行人郝年荣与被执行人徐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望执字第00473号],借款168000元、逾期利息损失313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88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277231元。现申请执行人江昌文、郝年荣、徐良国协商同意以流拍价775108元接受上述拍卖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学云名下所有的位于望江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091182、望国用(2010)第××号]作价7751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昌文、郝年荣、徐良国按份共有,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10401.5元,评估费6093.6元,拍卖费3876元,余值754736.9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江昌文、郝年荣、徐良国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超出部分41244.9元应于本裁定送达时退还被执行人。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江昌文、郝年荣、徐良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东霞审判员  宋德智审判员  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章孝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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