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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世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5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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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5815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世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世楠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5815号原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大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81064090180P。法定代表人:张朝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虹,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辽宁天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楠,男,汉族,住海城市铁西区。原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世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世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海城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舒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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