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陈亚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35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351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陈亚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陈亚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351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负责人:杨延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超,男,该单位员工。被告:陈亚东,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亚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康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沈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寒与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财保46号 下一篇 陈仕东、陈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81执7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