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文彬、申健(建)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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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809号案件名称
靳文彬、申健(建)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靳文彬;申健(建)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靳文彬,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申健(建)伟,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靳文彬与被执行人申健伟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申健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靳文彬支付广告制作施工费8208.6元。因申健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靳文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靳文彬与申健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健伟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扣划被执行人申健伟名下网络资金1505.69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申健伟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三、2021年5月14日,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申健伟在延津县无不动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申健伟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8208.60元,实际执行到位1505.69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尚余6702.91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的网络资金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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