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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贵、赵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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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777号
  • 案件名称

    王贵贵、赵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贵贵;赵庆;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777号原告:王贵贵,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庆,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市旧城公司营宿楼一层西起第七、八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8WJA2T。法定代表人:赵庆。原告王贵贵与被告赵庆、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王贵贵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王贵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贵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刘莉人民陪审员  闫伟人民陪审员  庞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江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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