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贵、赵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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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777号案件名称
王贵贵、赵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贵贵;赵庆;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777号原告:王贵贵,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庆,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市旧城公司营宿楼一层西起第七、八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8WJA2T。法定代表人:赵庆。原告王贵贵与被告赵庆、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王贵贵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王贵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贵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刘莉人民陪审员 闫伟人民陪审员 庞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江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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