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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蛟、朱卫兵等新疆君安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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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406号
  • 案件名称

    刘蛟、朱卫兵等新疆君安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蛟;朱卫兵;新疆君安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06号 原告:刘蛟,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大梁西街237号12号楼1单元501号。被告:朱卫兵,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北路669号15号楼2单元1202室。 被告:新疆君安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688号准格尔星馨苑小区2栋2层社会用房02号房。法定代表人:兰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蛟诉被告朱卫兵、新疆君安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窦常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记员   胡杨子恒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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