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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萍、赵栓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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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181号
  • 案件名称

    赵小萍、赵栓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小萍;赵栓巍;党秀联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4181号 原告:党秀联,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赵小萍,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赵栓巍,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党秀联与被告赵小萍、赵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党秀联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秀联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秀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党秀联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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