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萍、赵栓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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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181号案件名称
赵小萍、赵栓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小萍;赵栓巍;党秀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4181号 原告:党秀联,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赵小萍,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赵栓巍,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党秀联与被告赵小萍、赵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党秀联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秀联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秀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党秀联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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