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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龙、吕文浩等潘晓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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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30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德龙、吕文浩等潘晓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吕德龙;吕文浩;潘晓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德龙,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吕文浩,男,196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潘晓姝,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吕德龙与吕文浩、潘晓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德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30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嘉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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