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龙、吕文浩等潘晓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2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30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德龙、吕文浩等潘晓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吕德龙;吕文浩;潘晓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德龙,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吕文浩,男,196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潘晓姝,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吕德龙与吕文浩、潘晓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德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30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嘉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俊杰、陶玉芳等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7号之一 下一篇 刘兆坤与陈兆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2执恢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