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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杰、陶玉芳等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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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6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俊杰、陶玉芳等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俊杰;陶玉芳;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俊杰,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陶玉芳,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南湖大厦1单元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3133212276。        法定代表人:陶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俊杰与被执行人陶玉芳、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玉芳、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470.9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80470.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9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陶玉芳名下不动产证号;乌房权证沙字第XXXX号房产。该房产查封机关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20)川1526执789-1号。        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陶玉芳、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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