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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保秃、魏景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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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310号
  • 案件名称

    苏保秃、魏景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保秃;魏景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310号原告:苏保秃,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梁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景森,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苏保秃与被告魏景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保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保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保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苏保秃承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燕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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