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秃、魏景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310号案件名称
苏保秃、魏景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保秃;魏景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310号原告:苏保秃,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梁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景森,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苏保秃与被告魏景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保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保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保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苏保秃承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燕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庞某、刘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814号 下一篇 白俊杰、陶玉芳等新疆亚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