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刘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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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814号案件名称
庞某、刘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庞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庞某,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阳春路36号3单元6层1号的房屋(权证号:20××50),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7月26日,上述查封财产如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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