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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玉、刘志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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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912号
  • 案件名称

    刘先玉、刘志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先玉;刘志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先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刘先玉与被执行人刘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72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先玉工资款104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刘先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告知书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应承担的后果。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先玉。本案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30元、网络资金1400元,扣缴诉讼费1194元、执行费636元。2021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 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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