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哲、王秋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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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657号案件名称
吴英哲、王秋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英哲;王秋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657号原告:吴英哲,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秋风,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吴英哲与王秋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吴英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英哲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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