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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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民初125号案件名称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125号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黎明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许秀明,董事长。 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 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696元,减半收取计139348元,由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兴彦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修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瑄子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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