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1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民初12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125号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黎明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许秀明,董事长。        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        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696元,减半收取计139348元,由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兴彦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修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瑄子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