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中冬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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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2909号案件名称
廖中冬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廖中冬;周丹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廖中冬,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丹丹,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廖中冬与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丹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廖中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丹丹给付案款20万元及利息、诉费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丹丹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及泰康保险的现金价值及红利共计92485.4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但因查找不到下落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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