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林与梁庆龙、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94号
  • 案件名称

    梁林与梁庆龙、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梁林;梁庆龙;罗淑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梁林,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梁庆龙,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被执行人:罗淑梅,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林与被执行人梁庆龙、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