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林与梁庆龙、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94号案件名称
梁林与梁庆龙、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梁林;梁庆龙;罗淑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梁林,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梁庆龙,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被执行人:罗淑梅,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林与被执行人梁庆龙、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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