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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11财保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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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财保158号
  • 案件名称

    张君、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君;王吉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财保158号申请人:张君,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王吉祥,男,汉族,1961年1月2日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张君诉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吉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20000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万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子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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