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11财保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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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财保158号案件名称
张君、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君;王吉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财保158号申请人:张君,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王吉祥,男,汉族,1961年1月2日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张君诉王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吉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20000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万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子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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