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作才、闫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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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906号案件名称
邢作才、闫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邢作才;闫戚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邢作才,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岩,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戚,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1民初1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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