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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宁宁、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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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600号
  • 案件名称

    杨宁宁、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宁宁;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翟红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600号原告:杨宁宁,女,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洛邑水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人民政府院内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QW5T66。法定代表人:李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等权限。被告:翟红涛,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杨宁宁诉被告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翟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宁宁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翟红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宁宁申请撤回对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翟红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宁撤回对被告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翟红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宁宁承担。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梅洛宜书 记 员  张 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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