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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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908号案件名称
刘继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继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908号被执行人刘继光,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继光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9日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21年7月1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林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产信息。5、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信息。6、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的信息。7、向本溪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桓仁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尚有1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何 彦审判员 吕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海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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