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苏豫、吴佳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04民初13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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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748号案件名称
戴苏豫、吴佳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苏豫;吴佳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4民初13748号原告:吴佳玉,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正、刘晖,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苏豫,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原告吴佳玉诉被告戴苏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苏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就职于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原告系被告客户及朋友。2021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3万元借款用于其个人业绩充值,并承诺于2021年1月底前归还4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2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但此后被告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1年2月16日偿还了原告1万元,并承诺2021年3月15日前将余款全部还清。现被告屡次拖延拒还,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经当庭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承认欠款30000元属实,因其资金紧张,表示将于开庭日起一周内力争还清,请求原告谅解。但至今未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客户兼朋友关系。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提出3万元借款用于其个人业绩充值,并承诺于2021年1月底前归还4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借款2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但此后被告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1年2月16日偿还了原告1万元,并承诺2021年3月15日前将余款全部还清。现被告屡次拖延拒还。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系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给付借款,被告在收到借款之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明确表示利息10000元被告于2021年2月16日已还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戴苏豫向原告吴佳玉偿还借款3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七 日 书 记 员 赵完完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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