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香、张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11执2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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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执2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凤香、张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凤香;张毅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11执27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凤香,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张毅,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61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主文确定:对于被告人李凤香、张毅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元,应予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5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凤香所有的湘B×××××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前述银行账户内均暂无余额可供执行。3、2021年6月7日,本院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局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共同共有、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城际空间站8-8号栋201(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28号)、不动产单元号:430211005001GB00011F00030099)房屋,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委托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予以档案查封,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凤香、张毅罚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执行到位。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相关执行情况通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本院认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38,00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61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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