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不都热依木·海比布等热西提·海比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5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500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不都热依木·海比布等热西提·海比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鄯善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不都热依木·海比布;热西提·海比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500号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新城路1763。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阿不都热依木·海比布,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鄯善县吐峪沟乡英买里村3组鄯善县鄯善县。        被告:热西提·海比布,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鄯善县吐峪沟乡英买里村4组鄯善县鄯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不都热依木·海比布、热西提·海比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