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周江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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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9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周江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周江美;盘瑶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江美,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盘瑶刚,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新宁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江美、盘瑶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承办人:胡东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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