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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杰、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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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470号
  • 案件名称

    周国杰、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国杰;张建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470号原告:周国杰,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张建平,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周国杰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周国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周国杰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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