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杰、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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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470号案件名称
周国杰、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国杰;张建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470号原告:周国杰,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张建平,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周国杰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周国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周国杰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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