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绍金、程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546号案件名称
程绍金、程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程绍金;程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绍金,男,194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松,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遥,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程绍金与被上诉人程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4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绍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要求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这完全是一个新的诉求,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虽有关联,但诉讼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前案被告汤玉玲已经去世,并非本案当事人。程遥经传唤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2011年2月18日程遥与程绍金、汤玉玲因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对此案经审理查明:程遥系程绍金与汤玉玲的女儿,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程绍金,建筑面积104.63平方米。2009年6月5日,程遥与程绍金、汤玉玲签订《卖房协议》,约定程绍金、汤玉玲将诉争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遥,程绍金、汤玉玲用所得房款重新购买一处面积小一些的房屋。但由于程遥无法支付全部购房款,仅支付28万元,双方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程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程绍金购房款15万元;程绍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过户至程遥名下,办理过户所需要的所有税、费由程遥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3月19日程绍金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判决书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判令程遥归还利用假材料骗取其的铁西区兴工北街68号5-1-1住房。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程绍金主张原审中的房屋买卖协议系伪造的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辽0106民申6号民事裁定书,即驳回程绍金的再审申请。现程绍金主张(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系一审法院对其与程遥之间虚假诉讼所作出的判决,程遥并未向其支付28万元购房款,故提起诉讼,要求程遥给付其购房款253,333元。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4月7日一审法院已对程遥应给付程绍金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购房款15万元作出了生效判决。现程绍金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程遥支付其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购房款253,333元,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处理。至于原告程绍金主张(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系一审法院对其与程遥之间虚假诉讼所作出的判决,因其已就该主张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并未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处理。一审法院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程绍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全部退回原告程绍金。本院认为,2011年4月7日一审法院已对程遥应给付程绍金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购房款15万元作出了生效判决。在二审审查期间,上诉人程绍金明确仅与被上诉人程遥之间买卖过一套房屋,即为案涉房屋。现在本案中,程绍金仍要求程遥给付案涉房屋购房款,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程绍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谢 宏审 判 员 吕长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冰青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恒玉等与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辖终607号 下一篇 谢平,黄金兵与冉渝松,冉光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