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柏承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3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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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30298号案件名称
徐柏承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柏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博良;张冬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30298号原告:徐柏承,男,200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区。被告:张冬泉,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博良,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徐柏承与被告张冬泉、被告张博良、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徐柏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柏承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柳爱花书 记 员 毛 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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