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继红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11财保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11财保68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继红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继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11财保68号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97711579。负责人王江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继红,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曹继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抚顺仲裁委员会受理。抚顺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委托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抚顺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继红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农行住宅楼1单元301号,建筑面积89.12平方米,产权证号:SC00012105房产一处,标的额82935.7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继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