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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5民初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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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5民初33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5民初33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被告:高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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