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5民初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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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5民初335号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某;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5民初33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被告:高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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