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进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65号案件名称
宋某进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某进;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65号原告:宋某进,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三合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404021271。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庆丰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301098051。原告宋某进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某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进负担。审判员 李 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合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振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2525执147号 下一篇 张某、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5民初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