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立群、钟慧智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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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21号案件名称
阚立群、钟慧智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阚立群;钟慧智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21号申请执行人:阚立群,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钟慧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阚立群与被执行人钟慧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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