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5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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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556-1号案件名称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鑫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556-1号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1610。法定代表人:曾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金鑫,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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