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类裁定书(2021)京0106执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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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199号案件名称
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类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19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3层10号。法定代表人:黄欣业,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法定代表人:晏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二、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支出3815元;三、驳回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8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划拨。3、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力宁书 记 员 柏 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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