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绍其、广西钢佰联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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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34号案件名称
浦绍其、广西钢佰联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浦绍其;广西钢佰联投资有限公司;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基天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34号广西钢佰联投资有限公司、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绍其:关于申请人广西钢佰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绍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2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解除中基天瑞(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中国银行)、浦绍其(农行、建行、中国银行)名下银行存款1449302.78元的冻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42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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