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姚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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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218号案件名称
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姚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且末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姚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 负责人:李光辉,该经销部负责人,男,汉族,1969年0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姚建,男,1987年07月07日,汉族,原籍四川,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与姚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作出的(2020)新282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于2021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48.08元,到位标的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建提起网络查控,并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21年09月15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且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且末县通力机械经销部对被执行人姚建享有债权25248.08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迪力·阿尤甫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古丽拉尔·亚库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图尔洪·图尔荪书记员 吐尔迪·库尔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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