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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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00号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被执行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三段1号。法定代表人:韩仁波。本院在执行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71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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