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泽原与吴胜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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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450号案件名称
施泽原与吴胜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施泽原;吴胜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450号 原告:施泽源,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吴胜银,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施泽源与被告吴胜银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施泽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泽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泽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泽源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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