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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泽原与吴胜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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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450号
  • 案件名称

    施泽原与吴胜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施泽原;吴胜银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450号 原告:施泽源,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吴胜银,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施泽源与被告吴胜银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施泽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泽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泽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泽源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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