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友良与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002民初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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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422号案件名称
栾友良与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栾友良;刘文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002民初2422号原告:栾友良,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刘文涛,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栾友良与被告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友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友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2723.20元,共计192723.20元;2.2021年7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结清为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9年7月1日出具8万元借条,约定月利息1.5%,2019年11月28日出具7万元借条,约定月利息3%,现因被告不予偿还借款,原告依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利息,起诉至法院。被告刘文涛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原告栾友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栾友良所举的证据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28日刘文涛出具的借条2份、银行流水2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投资家电生意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28日向被告借款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后被告陆续还款,就剩余款项于2019年7月1日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姓名刘文涛,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今向栾友良借款捌万元小写80000元,月息1.5%每月1200元壹仟贰佰元下,以前借条作废,截止2019年7月1日共欠捌万元正”,落款处刘文涛签字;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栾友良现金柒万元正,利息3%,期限1个月”,落款处刘文涛签字。后偿还1900元利息,至今再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栾友良已向被告刘文涛提供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系双方自愿且合法有效,应依约定履行,关于利息的约定因高于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已按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合法部分应予保护。关于原告栾友良要求被告刘文涛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亦未按约定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2723.20元(至2021年7月8日止)及自2019年7月9日起继续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至本息结清止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原、被告在2019年7月1日的借条中约定利率为月息1.5%、2019年11月28日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3%,均高于法律规定适用的本案起诉时一年期LPR3.85%的四倍和2019年11月28日适用的一年期LPR4.15%的四倍,但原告起诉时将利息计算方式改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即80000元的利息为25290.22元,70000元的利息为19011.61元,利息合计为44301.83元,减去已给付的1900元,应给付的利息金额为42401.83元,故本院对此利息金额予以确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原告的自2021年7月9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至本息结清止计算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栾友良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2401.83元,合计192401.83元;被告刘文涛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继续给付栾友良利息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被告刘文涛负担2073元,由原告栾友良支付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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