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士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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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31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士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士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忠民,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士国,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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