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加国、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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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01号案件名称
袁加国、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袁加国;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01号申请人:袁加国,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姝琳,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三湾社区7组。负责人:肖光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袁加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剑阁县白龙镇白龙华府二期商业住房7幢1单元8层1-8-6的房产。(本金327300.00元,余下金额为52700.00元包含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险和保全费用。申请人袁加国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加国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加国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剑阁县白龙镇白龙华府二期商业住房7幢1单元8层1-8-6楼的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额38万元。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袁加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梦侨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01号申请人:袁加国,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姝琳,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三湾社区7组。负责人:肖光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袁加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剑阁县白龙镇白龙华府二期商业住房7幢1单元8层1-8-6的房产。(本金327300.00元,余下金额为52700.00元包含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险和保全费用。申请人袁加国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加国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加国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剑阁县白龙镇白龙华府二期商业住房7幢1单元8层1-8-6楼的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额38万元。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袁加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梦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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