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盛惠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0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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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0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超、盛惠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超;盛惠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盛惠云,女,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超执行被执行人盛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0207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本院自2021年5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余额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07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何 伟书 记 员 朱 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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